数字分会管理办法
上海冷链协会数字分会工作管理办法
(2022年3月4日成立会议通过)
根据国家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,为了促进上海冷链行业的建设与发展,规范上海冷链协会数字分会(以下简称分会)的工作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分会是上海冷链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的组成部分,遵守协会章程与本办法,接受协会的领导与管理。
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,是代表与维护会员的利益,为上海冷链行业服务,推动上海冷链协会和行业的数字化升级及冷链物流业的发展。
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,是在协会章程所规定的"业务范围"之内,重点开展冷链行业中与数字化相关的信息交流、标准化建设、技术培训、经营管理研讨、相关政策研究与建议等工作。
第四条 分会根据协会章程在上海冷链物流行业发展会员,其所发展的会员即为协会会员,填写协会统一的《会员登记表》,由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书。
第五条 分会秘书处发展的会员会费,由协会秘书处按协会统一标准收取,并按一定比例返回分会。 分会发展的会员,统一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,履行协会会员的义务。
第六条 分会的印章,由协会统一申请刻制;分会财务工作接受协会秘书处财务主管的指导,财务报表合并进协会财务报表,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统一审计。
第七条 分会设会长一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。会长与副会长任期四年,可连聘连任。
第八条 分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由协会提名,提请分会会员大会通过。
第九条 分会的工作计划,由分会会长召开有副会长与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研究,报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,提交分会会员大会确定;分会秘书长负责组织落实分会工作计划,并向分会会长与协会报告工作。
第十条 分会可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行文,但须抄报协会。经协会秘书处同意,分会也可以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。
第十一条 分会秘书处的内部机构,报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设立。分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,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分会的活动经费由分会秘书处从会费留成与活动收入中支付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秘书处同意、提交分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。